年关将至,该不该禁鞭又在社会上引发争议,两种观点似乎水火不容。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数据显示,目前我国禁放烟花爆竹的城市138个,限放的城市536个。不同政策的背后是不同的态度,既显示各地“因地制宜”,又显示大家没有“统一思想”。
在放鞭这个问题上,要不要统一全国的思想,这应该是显而易见的事。那就是不宜强求思想统一,各地环境、人的观念乃至风俗各不相同,“因地制宜”符合中国这个庞然大物的实际。
但是社会应当提倡什么,我们应当向公众传达一种什么价值观与公共伦理,却是另外一码事。法律是底线要求,政策必须实事求是,但我们提倡的价值观念、公共伦理应当更高一些。在放鞭问题上,政府尽可以因地制宜,而我们所应倡导的态度,恐怕应当是每个公民都应尽到自己对别人、对社会的责任。
过年放鞭,在中国据说有2000年的悠久历史,是一种民俗,是很多人的过年乐趣所在,是“年味”的主要来源之一。但放鞭也是春节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的主因,近几年它还成了春节期间雾霾天的一个根源。禁鞭的提出,本身就是不得已而为之。
根据公安部的数据,全国禁鞭城市中,省会城市5个,地级市30个,县级市103个;限放城市中,直辖市4个,省会城市19个,地级市111个,县级市402个。从绝对数字看,县级市禁限最积极。有人认为,小城市是盲目跟风,其实这反映了大城市居民的自大,小城市禁鞭限鞭也是苦于放鞭污染严重,不禁不限没法过日子。
现实主义地观察,禁鞭有禁鞭的理由,限放有限放的理由,听便有听便的理由,但作为公民,选择不放鞭或少放更符合社会理性。放鞭的理由无非是一时的耳目之娱,转瞬无影无踪;而硝烟对空气的污染持续数日,对他人、对自己与家人的伤害是实实在在的。自己无所谓也就罢了,这种伤害对所有无辜的人却不公平。
追求快乐、享受自由是所有人的权利,但一个自由的公民必须是一名“好公民”,也就是承担自己作为公民的社会责任。追求个人的快乐,却制造噪声和空气污染,恶化社会生活环境,这种快乐的自由就不是真正的自由,它必须受到必要而适当的限制。除了法律的规范,好公民也应当进行自我省察,积极追求善,努力止于至善。
何况放鞭的快乐其实十分可疑,其民俗属性也非牢不可破。民俗学研究表明,放鞭是一种古代巫术遗风,随着巫术销声匿迹,放鞭可谓“皮之不存,毛将焉附”。现在技术进步提供了无限可能,经济发展又准备了雄厚的物质基础,新的文化形态不断涌现,快乐是不是非要在放鞭这棵树上吊死,是不言而喻的。
就算有些城市允许放鞭,放鞭成了人们的权利,也不是每种权利都有兑现的必要,更不要说道德上的合理性了。法无禁止则自由,我们有权不停地哈哈大笑,有权在自己家里弄得震天价响,但我们显然不能当真如此任性,因为我们还要考虑他人的感受,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。放鞭亦复如此,给人们选择的自由是政府的善意,实际作何种选择,则可以验出好公民的成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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